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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发布环评监管新规 维护环评行业秩序规范
作者: 威霸
核心提示:上海市环保局引发了《关于加强在沪从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旨在规范环评机构行为,维护环评行业秩序。规定指出,要一严格依法开展环评业务,加强环评机构资质管理,加强环评从业人员管理,加强环评质量及档案管理,加强对环评机构的监督管理并且建立诚信档案,加强信息公开。各区环保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在沪从业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日常管理,规范环评机构行为,提高环评工作质量,根据新修订的《环境影

  上海市环保局引发了《关于加强在沪从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旨在规范环评机构行为,维护环评行业秩序。规定指出,要一严格依法开展环评业务,加强环评机构资质管理,加强环评从业人员管理,加强环评质量及档案管理,加强对环评机构的监督管理并且建立诚信档案,加强信息公开。

  各区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在沪从业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日常管理,规范环评机构行为,提高环评工作质量,根据新修订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关于加强在沪从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请各有关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自《规定》实施之日起,原《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在沪从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日常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沪环保评〔2014〕123号)同时作废。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3日

  关于加强在沪从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加强对在沪从业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的日常管理,规范环评机构行为,维护环评行业秩序,提高环评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环评资质管理办法)以及《关于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2013〕104号)等文件要求,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如下:

  一、严格依法开展环评业务

  (一)凡在上海境内从事环评服务的环评机构,必须具有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按照证书规定的评价范围,在有效期限内开展环评业务;自觉接受环境保护部和市、区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二)环评机构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以及环评各项技术导则和规范开展环评工作,加强本机构的资质、人员和环评质量等管理,依法对其机构出具的环评文件负责,对以机构名义开展环评服务的人员及其经营、服务行为负责。

  (三)环评机构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工作原则,遵守职业道德,讲求专业信誉,承担相应社会责任,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管理要求承担环评业务。

  (四)在环评文件审查期间以及审批后,环评机构应为建设方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并在建设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群众信访答复等工作中做好必要的配合工作。

  二、严格加强环评机构资质管理

  (一)环评机构须在环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内接受环评业务委托和开展环评工作,禁止涂改、出租、出借环评资质证书。环评机构应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不得由内设、分支机构或个人、其他中介机构代签。设置分支机构的环评机构,应加强对分支机构管理,进行全面、有效的质量控制和全过程管理。

  环评机构承担本市玻璃幕墙光反射影响分析应符合相应的资质管理规定。

  (二)环评机构应加强其资质证书、印章使用及管理,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使用资质证书和印章,环评文件所附资质证书上的环评机构公章不得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专用章、下设机构或分支机构印章及其他印章替代,法人代表名章不得以他人名章替代。

  (三)在沪注册环评机构的环评机构出资人、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环境保护部备案,并书面告知市环保局。

  (四)环评机构应独立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对确需委托其他单位完成的专业性和基础性工作,应明确委托事项,认真分析审核协作单位提供的调查资料、监测数据和技术报告,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质量负责。

  (五)在沪从事环评业务的外埠环评机构应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加强资质及人员管理,规范环评合同签署,接受市区两级环保部门的管理和检查,不断提高在沪环评工作质量。

  三、严格加强环评从业人员管理

  (一)环评机构应加强机构内环评从业人员管理。环评机构的注册环评工程师应符合环境保护部关于环评工程师注册登记和管理要求。禁止环评工程师挂靠、借用等行为。

  (二)环评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在登记有效期内按照证书对应的机构、行业类别主持或参加环评工作。应严格遵守《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50号)。

  不得出借、出租个人资格证书,不在本人未参与编制或审核的有关环评文件中署名或签字;不弄虚作假,不歪曲事实,不隐瞒真实情况,不编造数据信息,不给出有歧义或误导性的环评结论。

  四、严格加强环评质量及档案管理

  (一)环评机构应建立环评工作质量保证体系,实行环评工程师和环评机构双重把关的质量审核机制,制定并实施机构内部环评文件质量审核制度和流程,认真分析、审核协作单位提供的相关技术报告和监测数据,严格执行环评资质证书使用、环评编制规范和环评从业人员尽责等相关要求。

  环评机构对环评结论负责,不得隐瞒建设项目的真实情况、编造数据、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