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了《江苏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 |
作者: 威霸 |
湿地在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洪抗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功能,是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也是自然生态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我省是全国湿地资源最丰富的省份之一,有湿地大省之称。近年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湿地保护修复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由于长期以来人们对湿地生态价值认识不足,保护管理能力较弱,全省湿地呈现面积减少、生态功能退化的趋势。为加强我省湿地保护修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9号)精神,紧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全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立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全面保护湿地,强化湿地利用监管,推进退化湿地修复,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健康,为实现两聚一高奋斗目标、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提供重要保障。 基本原则。 生态优先、全面保护。保护湿地生态系统,提高湿地生态质量,提升湿地生态功能,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将全省所有湿地纳入保护范围,实行全面保护和分级管理,维持全省湿地保有量不减少,维护国土生态安全。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湿地保护是重要的生态公益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予以重视。鼓励、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各种有效方式参与湿地保护修复。 综合协调、分工负责。建立完善湿地保护管理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国土资源、环保、水利、农业、海洋与渔业等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同推进湿地保护修复。 注重成效、严格考核。将湿地保护修复目标任务纳入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综合评价考核体系,按照《江苏省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方案》,强化绩效考核奖惩。 主要目标。 遏制湿地面积减少趋势。实施湿地全面保护,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严格湿地用途监管,维持全省国土空间湿地保有量,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到2020年,全省湿地总面积不低于4230万亩,自然湿地面积不少于2920万亩,完成全国湿地面积管控目标江苏湿地保有量任务。 提高湿地保护率。划定全省湿地保护红线,保护重要湿地核心区域;建立重要湿地保护名录;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健全湿地保护体系。到2020年,新建各类湿地自然保护区或湿地农业野生生物原生境保护区16个、各级湿地公园14个、湿地保护小区40个,全省自然湿地保护面积达1460万亩,自然湿地保护率达到50%以上。 提升湿地生态质量。开展退化湿地生态修复,加强自然岸线保护修复,修复扩大湿地面积,提升湿地生态功能,湿地生态系统稳定性明显增强。到2020年,全省修复湿地20万亩,重要江河湖海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2%以上。 二、重点工作 (四)实行湿地名录管理。制定全省湿地名录管理办法,明确各级湿地认定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则、程序,发布湿地名录并及时更新。湿地名录应明确湿地的名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主管部门、管理单位等内容。(省林业局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环保厅、水利厅、农委、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五)建立湿地分级保护制度。根据湿地保护规划和湿地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程度,将全省湿地划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并由湿地名录予以确定。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开展湿地管理事权改革,明晰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省林业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牵头,省环保厅、水利厅、农委、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六)完善湿地保护体系。对国家、省级、市级重要湿地,要通过设立国家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水源地保护区、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加强保护,建立覆盖全省重要湿地的保护体系,提高全省湿地保护率。加强各级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能力建设。在各级重要湿地探索设立湿地管护公益岗位,创新湿地保护管理形式。(省林业局、财政厅、农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厅、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海洋与渔业局、旅游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将全省湿地总面积、自然湿地面积管控目标逐级分解落实。通过湿地名录,将湿地管控面积目标落实到具体湿地地块。严格湿地用途监管,经批准征收、征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要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负责恢复或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省林业局、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环保厅、水利厅、农委、海洋与渔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实行湿地生态红线制度。省人民政府制定湿地生态红线管理办法,将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市级重要湿地的核心区域纳入湿地生态红线范围予以严格保护,确保湿地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省林业局、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环保厅、水利厅、农委、海洋与渔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