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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乡村清洁条例贯彻五大发展理念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草案)》(下称乡村清洁条例)于2016年1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广西首次为乡村清洁工作立法,标志着广西的乡村建设被纳入法制化轨道,乡村清洁工作上升至法律层面。该条例的出台,将为保护广西乡村地区生态环境、改善乡村人居环境等提供法制保障,在全国尚属首创。
那么,乡村清洁条例是在一个怎样的背景下孕育而出的呢?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党和国家的重大发展战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面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推动城乡协调发展、努力建设美丽中国作出了重大战略部署。
自治区党委高度重视乡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特别是从2013年以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美丽广西”乡村建设重大活动,以实际行动践行党中央“建设美丽中国”的战略决策。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广西乡村面貌明显改观、人居环境大幅改善。但从总体上看,广西乡村环境卫生管理薄弱、部分群众环境保护意识不强、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城乡差距较大等问题依然突出,乡村人居环境问题仍然是制约广西“两个建成”目标实现的短板。
制定乡村清洁条例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重大部署和中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必然要求,是推进自治区党委绿色发展战略实施、加快实现“两个建成”目标的具体举措,是贯彻十八届五中全会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的具体体现。
为了将乡村清洁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形成深入持久地推进“美丽广西”乡村建设重大活动的长效机制,广西决定通过制定条例,用法的形式将自治区党委关于乡村建设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体现出来,将近几年来开展“美丽广西”乡村建设重大活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以及良好村规民约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将为深入持久地推进“美丽广西”乡村建设重大活动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目前通过实施的乡村清洁条例,对乡村清洁设施建设、清洁规范、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提出了具体要求,是引领和推动全区乡村建设的重要基础性法规。
乡村清洁条例管的范围是广西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乡镇、村屯、农林场,管的对象主要是广西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乡镇、村屯、农林场地域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单位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特别需要指出的是,驻乡村的中直、区直单位,虽然其与当地不存在隶属关系,但也应遵守本条例规定开展乡村清洁工作。广西城市建成区以外的工矿区开展乡村清洁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